刘洪峰、息溪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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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6号案件名称
刘洪峰、息溪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洪峰;息溪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6号申请人:刘洪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娟,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息溪,女,200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刘洪峰与被申请人息溪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1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息溪名下价值197622.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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