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记、赵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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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369号案件名称
赵明记、赵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明记;赵增军;张俊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369号原告:赵明记,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赵增军,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张俊杰,男,1954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记、赵增军与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俊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张俊杰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告知二原告向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张俊杰认为本案是原告向被告索要现金,依据民诉法规定,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审理,故应当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张俊杰出具的收条显示为收到二原告转来的公关费用,如此事未办成,二原告可将此款追回,可知本案实质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唐县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以由被告所在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俊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岳静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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