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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顺、姜帅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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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76号
  • 案件名称

    宋长顺、姜帅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长顺;姜帅;吴明月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76号申请人:宋长顺,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姜帅,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被执行人:吴明月,女,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宋长顺与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长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银行存款4522.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名下银行存款4522.5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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