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顺、姜帅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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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76号案件名称
宋长顺、姜帅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长顺;姜帅;吴明月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76号申请人:宋长顺,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姜帅,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被执行人:吴明月,女,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宋长顺与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长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银行存款4522.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帅、吴明月名下银行存款4522.5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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