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田、宋七林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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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恢15号案件名称
陈田、宋七林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田;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陈田,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宋七林(绰号七林),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c被执行人:宋南平,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俊(绰号俊俊),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煌(绰号网神),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刘海(绰号小胖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董建利(绰号小董),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石林(绰号小烂),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颜克银(绰号光头),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陈田与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沅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田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1月8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8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田发现被执行人宋七林、宋南平、张俊、李煌、刘海、董建利、石林、颜克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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