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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纯前、魏兆磊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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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347号
  • 案件名称

    熊纯前、魏兆磊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熊纯前;魏兆磊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347号原告熊纯前,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道县。被告魏兆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定山市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熊纯前与被告魏兆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熊纯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纯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纯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熊纯前负担。审 判 员  邓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 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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