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纯前、魏兆磊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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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347号案件名称
熊纯前、魏兆磊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熊纯前;魏兆磊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347号原告熊纯前,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道县。被告魏兆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定山市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熊纯前与被告魏兆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熊纯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纯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纯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熊纯前负担。审 判 员 邓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 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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