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孙彩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3执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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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执480号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孙彩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孙彩萍;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田卫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2266334U,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负责人:房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飞,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彩萍,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203000008610,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田卫军。被执行人:田卫军,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泰州市高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彩萍、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田卫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孙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74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174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740000为本金,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以上计算所得的利息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67260.83元)。二、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田卫军对被执行人孙彩萍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田卫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孙彩萍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30元,由被执行人孙彩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彩萍名下无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田卫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彩萍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73.56元,全部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3.本院于2021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经查,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彩萍、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卫军名下位于泰州市××区××花××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字第××号】,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5.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6.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可供执行的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8.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经营地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市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暂停营业;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孙彩萍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田卫军的下落及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孙彩萍、田卫军在法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本院就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本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安丰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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