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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杨济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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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112号
  • 案件名称

    李杰、杨济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杰;杨济菠;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杨济菠,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万民乡洞坪村。法定代表人:杨济菠,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杨济菠、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要求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据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没有购买理财产品;据古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户籍地居民委员会了解,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在各自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杰,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顺县万民乡吴洁重晶石矿、杨济菠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陈洪波审判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自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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