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43号案件名称
王晶、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晶;曹胜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43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曹胜杰,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伟杰、孙宜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6号 下一篇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