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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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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43号
  • 案件名称

    王晶、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晶;曹胜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43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曹胜杰,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曹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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