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龙、庄艳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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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恢611号案件名称
方文龙、庄艳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方文龙;庄艳香;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纪玉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方文龙,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庄艳香,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498号甲。被执行人纪玉君,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方文龙与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纪玉君、庄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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