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善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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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84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善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善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善坤,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善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易善坤未能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日,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和2021年9月22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财产网络查询并未查询到工商、证券、车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易善坤的银行帐户,所冻结被执行人易善坤在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清偿该笔债务。2021年9月17日,在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易善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42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平能人民陪审员 陈小松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旷学伟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第一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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