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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鑫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30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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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30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聂鑫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聂鑫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3049号之一被执行人:聂鑫涛,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聂鑫涛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正浩书 记 员  杨连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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