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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丽仙、杨青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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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1034号
  • 案件名称

    魏丽仙、杨青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魏丽仙;杨青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仙,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辛集市。被执行人:杨青涛,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魏丽仙与杨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6万元,执行1.18655万元,剩余1.27345万元,在执行中通过采取网络、传统查询等相关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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