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仙、杨青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1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1034号案件名称
魏丽仙、杨青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魏丽仙;杨青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仙,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辛集市。被执行人:杨青涛,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魏丽仙与杨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6万元,执行1.18655万元,剩余1.27345万元,在执行中通过采取网络、传统查询等相关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2025号 下一篇 刘国春、邓世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35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