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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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2025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2025号原告: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温泉花园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雪,女,成年,汉族,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新县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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