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青、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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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84号案件名称
周长青、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长青;张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84号原告:周长青,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张辉,男,1986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青与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青撤回对被告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长青承担。审 判 员 颜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颜 雯书 记 员 张 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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