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兴祥与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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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4243号案件名称
项兴祥与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项兴祥;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4243号原告:项兴祥,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养军。原告项兴祥与被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委托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项兴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庞伟丽书记员 汤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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