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英、孙艳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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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63号案件名称
张淑英、孙艳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淑英;孙艳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英。被执行人:孙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英与被执行人孙艳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45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314号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元中的94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314号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元中的94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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