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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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70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友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70号 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明桥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338415X3。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臣渝,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有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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