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兴、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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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165号案件名称
罗兴、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罗兴;王和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3165号罗兴、王和军:罗兴申请执行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和军已自动履行5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其他债权。至此,申请执行人罗兴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521民初5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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