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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兴、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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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165号
  • 案件名称

    罗兴、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罗兴;王和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3165号罗兴、王和军:罗兴申请执行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和军已自动履行5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其他债权。至此,申请执行人罗兴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521民初5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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