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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代志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7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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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7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代志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代志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888号(华都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邹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代志辉,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代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执行事宜进行了调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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