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包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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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85号案件名称
李某;包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包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8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包某,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包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劳务工资已给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马维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雪书记员马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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