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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包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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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8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包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包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8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包某,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包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劳务工资已给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马维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雪书记员马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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