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伟、杨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21号案件名称
孙志伟、杨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志伟;杨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2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杨冬,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伟与被执行人杨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6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弘与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沪03破申283号 下一篇 山东神州塑粉股份有限公司、吴海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