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弘与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沪03破申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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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3破申283号案件名称
姜弘与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初阳;姜弘;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破申283号申请人:姜初阳,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街道宏怡花园4幢406室。申请人:姜弘,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市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楠,上海市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亚。申请人姜初阳、姜弘以被申请人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涞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涞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对自身申请权的有权处分,且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初阳、姜弘撤回对上海涞兆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陆韵华审判员 吴 炯审判员 张文星书记员 张雪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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