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6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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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6909号案件名称
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909号原告: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马金云,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魏亮,执行董事。原告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喔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云之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坚书记员 顾韵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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