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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3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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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4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亮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3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郑亮,男性,198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亮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64292.8元及违约金2678.2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793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亮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查,被执行人郑亮名下有一辆牌号为鲁C×××××的汽车;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9764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3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郑亮,男性,198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亮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64292.8元及违约金2678.2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793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亮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查,被执行人郑亮名下有一辆牌号为鲁C×××××的汽车;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9764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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