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永、周瑞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3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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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31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小永、周瑞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小永;周瑞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永,男,1979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周瑞贤,男,197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永与被执行人周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523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亮审 判 员 李学海审 判 员 燕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常 辉书 记 员 王健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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