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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治国、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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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549号
  • 案件名称

    滕治国、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滕治国;王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549号原告:滕治国,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滕治国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治国撤诉。审 判 员  陈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苏璐瑶书 记 员  解 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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