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治国、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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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549号案件名称
滕治国、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滕治国;王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549号原告:滕治国,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滕治国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治国撤诉。审 判 员 陈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苏璐瑶书 记 员 解 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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