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周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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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590号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周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周玮;方雪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590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盛翔里·金域华府A-17商业。负责人:邹明,职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被告:周玮,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方雪静,女,住唐山市路北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周玮、方雪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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