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秀、王彩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124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12454号案件名称
张淑秀、王彩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淑秀;王彩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2454号原告:张淑秀,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王彩花,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张淑秀与被告王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秀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晓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雄军、张春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213号之一 下一篇 周生国、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