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国、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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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恢942号案件名称
周生国、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生国;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恢942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国,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生国与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生国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周生国负担。因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生国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4年4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7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查明,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9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泰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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