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雄军、张春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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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2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雄军、张春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雄军;张春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雄军,男。被执行人:张春,男。关于唐雄军与张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张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雄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唐雄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张春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春有车牌号为湘L3C175的蒙迪欧牌车辆,该车辆不知所踪。随后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春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第二次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春户籍地村干部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春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查封了有车牌号为湘L3C175的蒙迪欧牌车辆,期限两年(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该车辆不知所踪,暂无法处置。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未能提供,同日申请执行人唐雄军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1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赔偿款101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1.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唐雄军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雄军履行赔偿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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