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左文强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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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90号案件名称
李超、左文强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超;左文强;张丽华;黎志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文强,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华,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范红,男,沈阳市辽中区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志,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上诉人李超、左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张丽华、黎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超、左文强于二审中提交其与张丽华、黎志的通话录音证据,欲证明张丽华对案涉理财业务的办理及中普返款等事实知情,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鉴于李超、左文强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对相关证据予以审查,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超、左文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朱闻天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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