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1、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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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1118号案件名称
彭某1、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彭某1;彭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1118号原告:彭某1,男,土家族,200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彭某2,男,土家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张某,女,苗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住常熟市。原告彭某1诉被告彭某2、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彭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彭桂琴人民陪审员 向小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陈文韬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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