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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1、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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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1118号
  • 案件名称

    彭某1、彭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某1;彭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1118号原告:彭某1,男,土家族,200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彭某2,男,土家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被告:张某,女,苗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住常熟市。原告彭某1诉被告彭某2、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彭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彭桂琴人民陪审员  向小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陈文韬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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