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权、李先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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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17号案件名称
刘运权、李先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运权;李先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17号申请人:刘运权,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李先圣,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刘运权与被执行人李先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先圣给申请人刘运权还款7万元,定于2021年10月10日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支付15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支付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超书 记 员 陈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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