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纪支行、扬州东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2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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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234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纪支行、扬州东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纪支行;扬州东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益友粉末涂装工程制造有限公司;汤宏友;汤小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纪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童正庆。被执行人:扬州东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汤小兵。被执行人:扬州益友粉末涂装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汤宏友。被执行人:汤宏友,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汤小兵,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纪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东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益友粉末涂装工程制造有限公司、汤宏友、汤小兵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敏亮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致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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