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建才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411刑初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11刑初555号案件名称
辛建才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辛建才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11刑初55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建才,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国辉,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1]Z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建才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辛建才及其辩护人马国辉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晨、检察官助理周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建才及其辩护人马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被害人游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辛建才为好友。被告人辛建才在与被害人游某微信联系过程中,谎称其系女性,在取得被害人游某信任后,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间,以谈恋爱为诱饵,虚构生病住院,闺蜜结婚送礼,要彩礼等理由,多次骗得被害人游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82940.71元,案发前,被告人辛建才退还被害人游某人民币619.77元。被告人辛建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建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辛建才已退赔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建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辛某的证言、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建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辛建才系初犯、偶犯、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辛建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建才退赔损失、取得谅解、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建才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建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冒巧燕人民陪审员 顾建光人民陪审员 崔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顾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