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仁、双峰县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73号案件名称
黄建仁、双峰县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建仁;双峰县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克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73号原告:黄建仁,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双峰县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05803799X0,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贺克平。被告:贺克平,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黄建仁与被告双峰县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克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黄建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建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一鸣代理书记员 林 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鼎杰电机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4财保222号 下一篇 李国强、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