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国强、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7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768号
  • 案件名称

    李国强、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国强;邓宏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768号原告:李国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培,女,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宏宝,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李国强与被告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施 健人民陪审员  张雨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