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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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768号案件名称
李国强、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国强;邓宏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768号原告:李国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培,女,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宏宝,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李国强与被告邓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施 健人民陪审员 张雨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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