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鼎杰电机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4财保2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财保222号案件名称
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鼎杰电机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鼎杰电机厂;翁坤旺;何健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财保222号申请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塘村镇增加村新社坪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455954325XN。法定代表人:彭礼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鼎杰电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东富路(小沥八队工业区)(美满电器厂侧)。投资人:翁坤旺。被申请人:翁坤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何健玲,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址同上,系翁坤旺之妻。申请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坤旺、何健玲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予以查封。申请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1000052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坤旺、何健玲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不动产单元号:442000000000N008213,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7696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