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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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303号案件名称
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朱坤;卞国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366号8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22497K。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941111X6。法定代表人:郭建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坤,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国贵,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诉人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朱坤、卞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王艳,被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军,被上诉人朱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卞国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蚌埠市泽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李丰年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怡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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