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孙宇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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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4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孙宇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孙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419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2号、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宇,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孙宇在银行的存款21,27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宇银行存款21,27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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