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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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659号案件名称
刘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军;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659号申请人: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43号楼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B75GXM。法定代表人:窦健,经理。被执行人:刘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刘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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