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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涵宇、晏式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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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458号
  • 案件名称

    谢涵宇、晏式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谢涵宇;晏式煌;谢文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谢涵宇,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晏式煌,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文玲,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涵宇与被执行人晏式煌、谢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崇杰书 记 员 谭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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