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林、崔明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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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097号案件名称
李青林、崔明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青林;崔明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林,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明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青林与崔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明峰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明峰所有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凯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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