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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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1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132号之一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强,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芳,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芳名下的房产两处,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1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李芳请求解除对其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芳名下位于丰县左岸人家15-1-201的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姜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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