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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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1522号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1522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玉,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海锋,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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