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国、邱帅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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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333号案件名称
刘伟国、邱帅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伟国;邱帅林;伍秋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孙佳连,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之妻。被执行人:邱帅林,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伍秋红,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与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刘伟国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网络资金、公司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邱帅林、伍秋红有保险,并已经执行该保险的现金价值20889.5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伟国。被执行人邱帅林名下的凯迪拉克SRX跨界车2997CC越野车(车牌号:湘A×××××)已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伟国及其妻孙佳连。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秋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的不动产信息。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的委托代理人孙佳连,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院已执行到位20889.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刘伟国发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梅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孙志辉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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