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3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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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3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成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3民初2186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375号。法定代表人:吴贝,系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联社工作人员。被告:侯成刚,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文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晓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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