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清书、赵剑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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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900号案件名称
曹清书、赵剑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清书;赵剑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900号申请执行人:曹清书,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赵剑鸿,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曹清书与被执行人赵剑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剑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清书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99650.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39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7)黔0201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剑鸿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曹清书赔偿款项共计99650.00元。因被执行人赵剑鸿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曹清书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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