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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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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 原告:田淼利,女,汉族。被告:西安凤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保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淼利与被告西安凤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21年7月15号,原告田淼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淼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垚书  记  员    尹  欣 2021011214129198609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383202104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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