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案件名称
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凤城医院;田淼利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4129号 原告:田淼利,女,汉族。被告:西安凤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保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淼利与被告西安凤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21年7月15号,原告田淼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淼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垚书 记 员 尹 欣 2021011214129198609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383202104011000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怀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454号 下一篇 常州金坛裕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周群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