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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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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454号
  • 案件名称

    徐怀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徐怀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454号被执行人:徐怀宾,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执行徐怀宾罚金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2刑初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7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记录在案。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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